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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四次修订稿)

来源: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3-11-16 20:05:38

细节:

  1、本募集说明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2、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里面财务会计报告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这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募集说明书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核与注册。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就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这次发行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2、202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这次发行的具体事宜,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金浦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含本数)特定对象,除金浦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这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金浦集团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在启动发行后,若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金浦集团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继续参与认购。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且不超过这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96,049,928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为准。

  金浦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0%,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000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42,162,217元(含本数),其最终认购股份数量在发行价格确定后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他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每一发行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允许超出这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金浦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安排。法律和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最多不超过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企业能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这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7、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均为金浦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郭金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并制定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同时,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募集说明书里面公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最终能否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3、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谨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计投资项目拥有非常良好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但前述可行性研究论证均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及行业趋势,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政策、市场和行业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建设速度、经营成本、市场行情报价等可能与预测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募投实施主体金浦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票比例50.94%,另外的股东为私募股权互助基金,尽管公司在金浦新能源董事会占有多数席位并负责金浦新能源经营管理,但仍存在将来不能持续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能性,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风险。因此,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够实现预期收益,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基本的产品磷酸铁为公司的新业务、新产品。磷酸铁产品系公司基于自身扎实的化工技术基础、人才基础和市场基础,利用磷酸铁部分工艺、装置与钛白粉类似或者相通的特点,以钛白粉副产品硫酸亚铁为原材料开发的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属于钛白粉副产品下游自然延伸。磷酸铁产线建成后的营运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钛白粉业务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且公司已完成磷酸铁的研发及送样检测,已掌握磷酸铁的工艺技术,待磷酸铁产线建成后,即可按计划组织生产。

  尽管公司已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新业务、新产品做了充分的技术、人才、市场储备,但新业务、新产品的发展未来仍将受到产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之间的竞争、技术革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前述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开始上涨没有到达预期,同行业公司扩产导致市场供给过剩,或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保持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性,维持和提高新产品的竞争能力,成功拓展新产品市场和客户,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新业务、新产品存在实施进度没有到达预期、产能消化没有到达预期等风险,并将进一步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磷酸铁年产能10万吨,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6万吨的平均产能,占磷酸铁市场容量的比重不足3%,且发行人投建的磷酸铁装置由于建成时间较晚,能充分吸收磷酸铁装置最新工艺技术成果,建成后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竞争优势。江苏、安徽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重要积聚区,发行人就近投建磷酸铁装置具备一定的区位优势。发行人战略入股金川集团下属甘肃金麟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将优先向发行人采购磷酸铁产品;发行人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2023-2025年期间向发行人采购总量约5万吨磷酸铁,发行人还与众多下游企业商谈了磷酸铁供销合作事项。公司新增产能规模在当前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水平情况下具备合理性,且已通过战略入股、签署协议等方式锁定部分下游客户,但由于投资项目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发行人面临着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技术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上述任一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均可能会引起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将新增较大金额的折旧和摊销。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非货币性资产转固后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分别为943.09万元、7,839.42万元和40.83万元。本次募投项目100%达产后预计年折旧摊销金额合计为8,823.34万元,占实现销售后预计年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20%,占实现销售后预计总利润的比例为26.91%至27.75%,对公司的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由于在建工程转固后,项目完全达产和市场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如果募投项目建成后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没有到达预期,短期内收入的增长无法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增长,将出现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拉低项目毛利率水平的状况,甚至有可能导致公司当期利润一定程度上降低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原材料主要为硫酸亚铁、磷酸一铵、硫精砂等。硫酸亚铁全部来自发行人生产钛白粉产品产生的副产物,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钛白粉所得副产品硫酸亚铁平均年产量约为52万吨,而生产10万吨/年磷酸铁所需硫酸亚铁数量约为18.43万吨,足以满足募投项目对硫酸亚铁的需求。磷酸一铵和硫精砂市场供应充足:2022年磷酸一铵国内产量1,005.64万吨,募投项目所需数量仅占0.85%,2022年硫精砂市场零售规模达723亿元,募投项目所需金额仅占0.19%,占比均极小。此外,公司已分别与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山东翔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建立磷酸一铵长期购销合作关系;公司已与广东省韶关市盛世金茂矿业有限公司、铜陵市诚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建立硫精砂长期购销合作关系。但若磷酸一铵和硫精砂等原材料相关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仍可能会引起募投项目存在原材料来源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关联方安徽钟山新材在中试阶段使用金浦新能源相关设施进行污水存储及危废存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暂未产生关联交易金额。待募投项目建成后,根据使用量预估每年该关联交易发生额不超过5万元,为常规性日常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小,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商业或生产经营需求,报告期各期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亦会依据届时市场环境,在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决策,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仍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53%、20.47%、6.32%和1.57%,钛白粉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70%、19.03%、5.63%和 1.09%,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5,022.33万元、10,731.31万元、-14,607.62万元和-9,207.50万元。公司钛白粉产品受宏观经济周期、供需关系、市场预期、投机炒作等众多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生产钛白粉所需的钛精矿、硫酸和铁粉等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受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亦呈现较大的波动性,而原材料成本约占钛白粉生产成本的60%,具有重大影响。2022年和2023年1-9月,受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以及钛白粉销售价格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相比2021年大幅下降,并发生亏损。若公司未来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继续上涨,而钛白粉销售价格无法同比例上升,或同行业公司凭借其成本优势对公司开展价格竞争,公司钛白粉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以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871.70万元、24,931.76万元、29,006.07万元和15,227.6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11%、15.73%、18.61%和16.14%,存货余额处在较高水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和订单式采购模式,注重对于存货

  的管理,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预测出现重大偏差,将可能导致存货跌价风险提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取得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50%股权,另持有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31.82%的股权。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7,141.27万元。若前述被投资企业出现行业和市场重大不利变动、业务进展不顺利、核心人员流失、研发失败等经营恶化的情况,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我国钛白粉生产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较低,产品存在同质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未来,若公司不能巩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随着新能源车和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磷酸铁锂预期需求大幅增长,带动大量新进入厂商及现有厂商大规模扩产。虽然磷酸铁锂电池需求正在快速扩张,但仍有可能发生产能超需求,导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情况。若公司未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巩固原材料优势,增强产品竞争力,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扩大产能规模等,将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公司主要产品钛白粉的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受上下游市场供求关系及宏观环境变化影响,报告期内钛白粉市场价格呈2021年显著上升,2022年下半年以来大幅下降的变动趋势。目前,国内钛白粉市场结构性、阶段性过剩状况短期内仍将持续,加之大力发展氯化法带来产能进一步增加,使得钛白粉产品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动风险。近年来,磷酸铁价格波动较大,一方面随着新能源锂电池行业快速发展,带动磷酸铁价格快速上涨;另一方面受补贴退坡、燃油车降价及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造成磷酸铁等锂电池材料价格下滑,将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38,381.92万元、61,327.50万元、56,870.61万元和38,838.07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3%、23.41%、22.66%和22.93%,同期汇兑损益分别为488.05万元、344.60万元、-588.28万元-558.18万元。但如果公司在质量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或者公司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应用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出口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钛白粉与磷酸铁同属无机化工原料,部分原材料具备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特性,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高温、高压蒸汽及大量大型设备,面临潜在的安全事故与环保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破坏周边环境等,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随着安全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环保投入将不断加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金浦集团股票质押余量 25,470.00万股,占金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75.33%,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1%;金浦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9,738.17万股,占金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28.8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7%;金浦集团持股受限合计33,810.14万股,占金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26%。金浦集团股权质押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被冻结股权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若未来出现严重影响控股股东偿债能力的事项,或公司股价受宏观经济、经营业绩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被冻结股份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59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90

  三、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111

  一、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17二、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指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指 10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

  钛白粉 指 化学名称为二氧化钛,化学分子式为TiO2,商用名称为钛白粉,具有高折射率,理想的粒度分布,良好的遮盖力和着色力,是一种性能优异的白色颜料,是人工制品的色彩基石

  硫酸法 指 生产钛白粉的一种方法,是将钛精矿或酸溶性钛渣与浓硫酸进行酸解反应生成硫酸氧钛,经水解生成偏钛酸,再经煅烧、粉碎等工序得到钛白粉产品。硫酸法可生产锐钛型和金红石型钛白粉,是目前国内应用最为广泛的钛白粉生产方法

  金红石型 指 二氧化钛的一种结晶形态,简称R型(Rutile),从颜料性能评价,金红石型优于锐钛型

  磷酸铁锂 指 一种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学式为 LiFePO4(简称LFP),主要用于各种锂离子电池,特色是不含钴等贵重元素,原料价格低且磷、锂、铁存在于地球的资源含量丰富,不会有供料问题

  磷酸铁 指 又名磷酸高铁、正磷酸铁,分子式为FePO4,是一种白色、灰白色单斜晶体粉末,是铁盐溶液和磷酸钠作用的盐,其中的铁为正三价,主要用于制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催化剂及陶瓷等

  前驱体 指 获得目标产物前的一种存在形式,大多是以有机-无机配合物或混合物固体存在,也有部分是以溶胶形式存在

  锂电池、锂离子电池 指 一种二次电池(充电电池),主要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来工作。在充放电过程中,Li+在两个电极之间往返嵌入和脱嵌:充电时,Li+从正极脱嵌,经过电解质嵌入负极,负极处于富锂状态;放电时则相反

  注:本募集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 钛矿资源技术开发;钛白粉产品技术及综合利用产品;化工机械的科研开发、销售,提供相关销售和技术服务;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钛白粉产品技术及综合利用产品、化工机械的生产;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986,833,096股,股本结构如下表: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22,700 0.18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金浦集团持有金浦钛业338,101,448股,持股比例34.2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金浦集团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经营范围 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科技投资、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办创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业务;对企业进行投资并管理;创办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示范高科技产业成果;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浦钛业的控股股东为金浦集团,郭金东先生持有金浦集团74.74%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简介如下:

  郭金东先生,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钟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金浦东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金三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金浦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浦(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金浦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金浦(德国)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金浦(西班牙)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金浦(美国)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金浦东邑国际度假酒店董事、金浦帝博利酒庄董事、河北金浦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金浦润东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前瞻商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等。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董事长。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为金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郭金东先生,均未发生变动。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金浦集团股票质押余量25,470.00万股,占金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75.33%,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1%。金浦集团股权质押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被平仓风险较低。

  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被质押的原因为以其所持公司股票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融资用途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出质人为金浦集团,债务人为金浦集团,质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要系为金浦集团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于2022年10月1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9)及2022年10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61)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22年10月19日,金浦集团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7月14日,借款用于为集团下属非地产板块子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2023年7月13日,金浦集团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借款期限展期至2024年4月7日,借款金额调整为3,900万元。

  2022年10月25日,金浦集团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7月14日,借款用于为集团下属非地产板块子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2023年7月13日,金浦集团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借款期限展期至2024年4月1日,借款金额调整为3,900万元。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处分质押财产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按下列任一方式处分任何质押财产:

  ①变卖、拍卖、提前兑现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按本合同约定处分;

  ②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后,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对于贷款以外的融资业务,若质权人尚未发生垫款,则质权人有权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进行提存并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划入债务人保证金账户,以备对外支付或作为日后质权人可能发生垫款的保证金,双方确认无需再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

  出质人为金浦集团,债务人为江苏江苏钟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新材”),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主要系为钟山新材与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年(城北)字00557号)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23年9月15日,钟山新材与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

  发生质权人有理由相信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其他违约情形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出质人为金浦集团,债务人为金陵塑胶,质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主要系为金陵塑胶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于 2023年 2月 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2302LN15610213)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23年2月2日,金陵塑胶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20日,借款用于经营周转,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

  5.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①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主要系为钟山新材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于 2023年 2月 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2302LN15634333)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23年2月27日,钟山新材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43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4年3月20日,借款用于经营周转,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

  5.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①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

  出质人为金浦集团,债务人为金浦集团,质权人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江苏资产,主要系为金浦集团与江苏资产、江苏钟化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编号:2021-FZC050-02-0719)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重组债务、债务重组补偿、违约金等费用。

  2021年7月28日,金浦集团与江苏资产、江苏钟化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补偿计算基数初始值为18,000万元,债务重组期限24个月,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

  2023年8月4日,金浦集团指定江苏钟山新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当期债务重组补偿1,854,375.00元,并偿还重组债务900.00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金浦集团已与江苏资产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23-FZC050-07-0810】),共同约定将《债务重组协议》第2.3条约定的重组期限调整为:自《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至2024年8月5日,重组债务到期日调整为2024年8月5日。

  债务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可单方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并选择卖出质物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主债务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保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一)主债务履行期间,质押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且未追加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至追保到位线的;

  出质人为金浦集团,债务人为钟山新材,质权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金浦集团将股份质押给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主要系为钟山新材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于2023年9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302230407)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23年9月27日,钟山新材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5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3,3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6日,借款用于采购商品,质押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

  1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11.2债务履行期内,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务。

  11.4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有权依法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并将收取的孳息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专用账户或由质权人以其他方式保管,孳息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11.5.1出质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质押财产价值减损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出质人的行为造成质权人损失的,由出质人赔偿;

  11.5.2因质押财产发生灭失、毁损或被征收等情形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务。

  11.6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决定相关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无论是多笔债务、还是单笔债务中的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费用、违约金等顺序),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金浦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9,738.17万股,占金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28.8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7%。金浦集团目前涉及的股权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被冻结人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 冻结份额(万股) 保全文书 保全法院 保全期限

  上述第1-2项案件因浙江新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要求金浦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冻结了金浦集团所持有的金浦钛业共计83,401,448股股权(财产保全),目前案件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述第 3项案件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浦集团提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所有被告对江苏金浦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苏0106民初5774号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息合计35,059,631.52元,目前案件处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过程中。

  上述第4项案件系杨苏向金浦集团提出的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兑现奖励给原告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共计人民币1,227.63万元,目前案件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述被冻结股权占控股股东持股市值的比例较低,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较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股权冻结事项未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未造成公司控制权、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被执行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宏图金鼎置业有限公司、金浦集团、袁亚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5民初1687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950.65 一审

  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 金浦集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初2688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4,968.00 执行中

  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 金浦集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初2689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5,000.00 执行中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郭金东、金浦集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106民初14367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2,102.10 一审

  上述第1项案件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胞集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浦集团作为保证义务人被列入共同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裁定:查封金浦集团子公司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 99号11幢-101室、218室房屋,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上述第2-3项案件金浦集团为被申请人,因金浦集团作为三胞集团的担保人,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查封金浦集团持有的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7,550.00万元股权。

  2018年9月26日,根据《关于做好三胞集团债务风险化解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8〕1518号),江苏省政府牵头成立三胞集团金融债委会。

  2019年1月以来,金浦集团陆续为三胞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11月30日,三胞集团金融债委会表决通过三胞集团重组方案。金浦集团未来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担保责任大小,取决于三胞集团重组方案的实施情况及三胞集团偿债能力恢复情况。

  上述第 4项案件系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金浦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注:金浦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 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金浦集团《企业信用报告》,金浦集团的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也不存在关注类或不良类未结清信贷及授信信息。此外,金浦集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由上图可知,公司股价波动区间为2.25元/股至6.41元/股,如因股价持续下跌导致低于质权人约定的质押率要求,金浦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通过偿还部分贷款或者提供追加担保等方式以满足相关合同的要求。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金浦集团的相关质押合同均正常履行。金浦集团持有公司34.2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郭金东先生持有金浦集团74.74%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因股权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金浦集团将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严格履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时、足额偿付债务本息,确保不发生违约事件,不触发质权实现条款,并逐步降低股票质押比例。

  金浦集团将积极参与诉讼,竭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生效判决,避免冻结股票被强制执行。

  金浦集团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变动,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将采取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或者提前与相关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避免股票被强制平仓。

  金浦集团将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加快资金回笼,预留充足资金以应对各种风险,避免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处置。

  2023年5月26日,公司与金浦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金浦集团承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0%,在启动发行后,若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控股股东将以发行底价继续参与认购,有助于维护控股股东地位。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及减持的承诺函》,金浦集团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000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42,162,217元(含本数),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金浦集团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0%,最终认购数量在发行价格确定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1)本公司具备按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股权质押的能力,确保本公司名下的股份质押不会影响本公司对金浦钛业的控制权,确保该等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2)若本公司持有的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或达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本公司将采取提前偿还融资款项、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提供担保物等方式积极履行补仓义务,避免本公司持有的金浦钛业股份被处置;

  (3)若金浦钛业股价下跌导致本公司对金浦钛业的控制权出现变更风险时,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增信措施,保证金浦钛业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4)如相关还款义务未能如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优先处置本公司拥有的除金浦钛业股份之外的其他资产。”

  “如金浦集团相关还款义务未能如期履行,本人将尽最大努力提供资助,积极筹措资金,利用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向金浦集团提供财务资助,确保金浦集团持有的金浦钛业股份不会被处置。”

  公司主要从事钛白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金红石型及锐钛型系列钛白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

  公司所属钛白粉行业是市场化竞争性行业,采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下,实行市场化发展的模式。

  钛白粉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同时受到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等政府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主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环保等方面对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钛白粉行业的主要自律性行业组织为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钛白分中心、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钛白粉行业分会、钛白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律性行业组织职能主要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提供建议,组织行业调研、培训和技术交流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对钛白粉行业进行鼓励和扶持,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发展。钛白粉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如下:

  1 2014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2017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 2018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 201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201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6 202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 2016年3月 《中国涂料行业“十三五”规划》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研发专用性强、高性能和特殊领域专用的高档钛白粉产品,扩大高端市场占有率和出口率

  2 2016年5月 《中国钛白粉行业“十三五”规划》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适应市场需要,加强表面包膜处理工艺的研发,开发高性能、高附加值、专用性强的钛白粉产品

  3 2016年9月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应用研发,开拓传统产品应用消费领域,扩大消费量

  4 2018年11月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国家统计局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脱硝用钛白粉产品等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

  5 2021年3月 《中国涂料行业“十四五”规划》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突出专用产品开发,着力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应用性能,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项目,通过减排为发展腾出空间

  6 2021年12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发改委 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限制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鼓励单线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7 2023年7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 限制硫酸法钛白粉,但联产法工艺除外,不再鼓励单线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报告期内,钛白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钛白粉广泛应用于涂料、塑料、造纸、油墨、橡胶、化纤、陶瓷、化妆品、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微机电和环保工业等。

  从1916年挪威首次将硫酸法用于钛白粉工业化生产以来,钛白粉因其独特的性能优势,迅速取代铅白、立德粉等传统白色颜料,广泛应用于涂料、塑料、造纸、橡胶、化纤等领域。1958年,美国杜邦公司首次运用氯化法生产钛白粉以来,氯化法得以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球钛白粉的主流工艺。如今,钛白粉已发展为工艺成熟、品种齐全、应用面广的精细化工产品,渗透至工业领域的方方面面,其市场景气度和发展态势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钛白粉应用场景众多,随着经济发展及人口增加,建筑和基建相关行业快速增长,带动钛白粉产品需求增加。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数据,2012-2022年,全球钛白粉产能呈现波动增长的趋势,从2012年的年产能655万吨增长至2022年的940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3.68%。展望未来,随着全球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新兴经济体需求的增加,预计全球钛白粉消费量有望保持持续增长。

  钛白粉生产工艺流程长、技术复杂,研究和生产投资较大,国外钛白粉生产工厂规模趋于大型化,产能日益向少数厂商集中。科慕、特诺、康诺斯、泛能拓等跨国巨头占海外产量的90%左右,行业集中度较高,主导着全球钛白粉的供给、价格和发展。

  中国钛白粉产业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采用硫酸法生产的非颜料级低档钛白粉,锐钛型产品起始于上世纪60年代,金红石型产品70年代初开始开发,但真正形成产业化是在上世纪90年代。1998年以来,中国采取各项政策积极拉动内需,建筑、涂料、塑料、造纸等下业发展迅猛,极大地带动了钛白粉行业的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钛白粉产量和需求量高速增长。根据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钛白分中心的统计数据,我国钛白粉的总产量已由1998年的14万吨增加到2022年的391.4万吨。近年来,行业的总体产能利用率连续多年超过80%,保持在较高水平。2009年,我国钛白粉行业总产能达到180万吨,超过当时位居第一的美国,成为全球钛白粉第一生产大国并保持至今。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制定了鼓励“单线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限制“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限制硫酸法钛白粉,但联产法工艺除外,不再鼓励单线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同时国家也对环保不能达标排放的钛白粉生产及后处理企业,强制采取限产、减产和停产措施。除现有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硫酸法工艺生产钛白粉企业能够保证存量运营、技改增效外,新进入者不能采用硫酸法工艺生产钛白粉,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形成了政策的壁垒。

  钛白粉生产属于资金密集型制造业,在产线购建、研发投入、原材料采购、库存备货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使用氯化法生产,设备成本将更高。此外,技术积累和操作经验对钛白粉的正常生产至关重要,使得达产达标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氯化法达产达标所需时间还会更长,对资金状况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标准,并导致从事钛白粉生产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投入增加,要求准备进入本行业的投资者具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我国现有钛白粉生产企业不论是通过经销商销售,还是直销终端用户,均建立了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钛白粉生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创立了自身的品牌,产生了较强的品牌效应,尤其在我国钛白粉行业逐步扩大产品的进口替代、出口规模亦稳步增长的发展背景下,稳定的营销渠道及品牌效应对钛白粉的外销显得更加重要。对于新进入企业而言,持续提升产品品质,获得客户的信任,树立企业自身良好的品牌形象,产生较强的品牌效应,就必须在营销渠道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也成为进入本行业的壁垒之一。

  钛白粉是无机化工产品中生产工艺最为复杂的产品之一,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硫酸法工艺虽然相对成熟,但其工艺流程复杂,每一步均需严格的质量控制,且过程控制检测手段要求标准较高;此外,随着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对钛白粉行业环保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传统硫酸法生产工艺需要向联产法清洁型生产工艺进行转变,新进入企业短时间内很难掌握全部工艺技术。氯化法工艺技术难度较大,新进企业无行业技术积累,更难以掌握。因此,钛白粉生产的技术特点对准备进入本行业的企业在技术积累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工艺壁垒,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匹配自身产能以及下游客户需求,储备并维持具有技术创新力的研发团队、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

  钛白粉主要应用于涂料、塑料、造纸、油墨、橡胶、化纤、陶瓷、化妆品、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微机电和环保工业等下游应用领域,行业周期性与下游应用行业的周期性密切相关。总体上来看,作为精细化工的钛白粉行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呈现出较强的正相关性,钛白粉行业的周期性主要受宏观经济周期、下业经济周期的影响。

  由于钛白粉的下游应用领域广阔,下业遍布各地,产品销售半径较大,无明显的区域特征。

  钛白粉行业的销售无明显季节性,但受下业特点影响,每年各季度间的销售并不完全均衡。总体上看,每年第一季度的销售情况受国内春节停工因素的影响,销售情况略弱于其他季度。钛白粉行业在生产方面亦无明显季节性,但近年由于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冬季一些企业会限产或关停部分产能,因此整个行业在冬季的开工率降低,产量亦有所下降。

  国内高端金红石型钛白粉产品市场曾长期被国外氯化法工艺生产厂家占据,近几年每年的进口规模约为20万吨,随着国内氯化法生产工艺的逐步成熟,产品产量规模已超30万吨。同时,我国硫酸法钛白粉工艺技术已接近国际水平,流程自动化水平、产品的系列化和专业化程度大幅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达到国际水平,产品质量与国外产品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国内氯化法工艺生产的产品以及部分企业硫酸法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亦可用于高端领域,对进口氯化法工艺的金红石型钛白粉产品形成了替代,进口数量占国内表观需求的比重逐渐降低。

  对国内钛白粉生产企业来说,出口额度提升、应用领域扩展也为钛白粉市场带来了增量需求。一方面,国内钛白粉生产企业技术提升,带来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可抢占部分国外中高端市场;另一方面,钛白粉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涂料、油漆、塑料等下业对钛白粉的需求外,逐渐扩大至化妆品、玩具、食品、医药等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及应用研究的深入,钛白粉的应用领域将更加宽广。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明显趋严、执法力度变大,环保要求不达标企业难以开工,落后产能相继淘汰,推动了钛白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并为钛白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竞争环境。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制定了“限制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的产业政策;《中国钛白粉行业“十三五”规划》鼓励优先发展氯化法、先进清洁生产的硫酸法工艺并举的路线,其中硫酸法钛白粉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创新硫酸法工艺,实现清洁生产,限制新建硫酸法生产装置。因此,除现有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硫酸法工艺生产钛白粉企业能够保证存量硫酸法产线运营、技改增效外,环保政策要求新建产能不能采用硫酸法工艺生产钛白粉。随着我国钛白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整个行业将长期处于供给平衡,且略有增长的状态,预计钛白粉产品需求和价格将保持相对稳定。

  随着中等收入人口数量保持稳定或略有增长,为钛白粉稳定需求奠定了坚实基础。涂料行业是钛白粉的最大下游客户,而建筑业又是涂料行业的主要下游客户,因此,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钛白粉市场需求的影响较大。除新房涂料外,存量房体量到一定程度则会出现二次装修的高峰,二次装修需要建筑重涂,可新增钛白粉需求。考虑到中国庞大的存量房和二次装修市场,预计未来重涂需求将有力支撑钛白粉行业景气度。

  在钛白粉行业业绩增长趋缓的形势下,行业内上市企业加快了布局新能源电池领域的步伐。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钛白粉行业就迎来了新能源电池材料扩产热潮,龙佰集团、中核钛白、惠云钛业、安纳达等钛白粉上市企业跨界进入新能源电池领域,生产磷酸铁、磷酸铁锂材料,培育“第二增长曲线”。

  近年来,我国钛白粉行业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钛白粉生产企业规模仍然偏小,产业集中度仍然偏低。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和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钛白分中心的数据,2022年全国钛白粉总产量391.4万吨,比上年增加12.4万吨,增幅为3.27%,全国能维持正常生产的全流程型规模化钛白粉企业41家。根据钛白粉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全国前5大生产企业的产量合计约为191.56万吨,约占总产量的48.94%。在能耗双控政策以及环保趋严的大背景下,中小型钛白粉生产企业将逐渐退出,未来行业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

  目前,国内生产钛白粉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其他上市公司主要有:龙佰集团、中核钛白、钒钛股份、安纳达、惠云钛业。根据相关上市公司2022年报及公开披露数据,钛白粉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简要情况如下: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01.SZ)成立于199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钛、锆产业链深度整合及新材料研发制造的大型化工企业集团,深耕化工行业30余年,钛产业国内龙头企业,2022年钛白粉年产量共98.98万吨。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002145.SZ)成立于200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金红石型钛白粉、氧化铁系颜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2年钛白粉产量约33.43万吨。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000629.SZ)成立于199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于钒钛综合利用,经营业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