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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知多少

来源: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11 0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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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电力工人对新建设完成的白鹤滩—浙江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线路进行走线验收工作(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江汉 摄

  今年夏天,我国多地高温天气频发,防暑降温事关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单位理应当提高对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防暑降温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琰为我们解读关于高温作业的那些法律问题。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允许超出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理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导致部分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等人员从事露天高温作业,对此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予以自纠。

  答: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实行计时/计件工资或已发放最低工资为借口,拒绝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种失范行为应予纠正。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据此,高温津贴属于津贴类,纳入工资总额,与计时/计件工资并行发放,企业不得据此拒发高温津贴。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疏于了解医学常识与法律规定,错误地认为全部类型的中暑均是小事,其实不然,尤其应特别预防职业性中暑的发生。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为包括高温作业从业者在内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出现职业性中暑,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行政部门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相应待遇,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学习并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时刻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及时作出相应的停止或调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的指令。

  如高温作业从业者发现企业存在违规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情况,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企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法治日报)